一、分類
採用《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》。
二、有效期
1、1989年11月16日前的商標註冊和續展註冊有效期均為20年;1989年11月16日后的商標續展,其有效期為10年;
2、自商標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年11月16日以後核準的商標註冊,註冊有效期改為10年,自註冊之日起算。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亦為10年。
1、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
2、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
3、商標圖樣
4、最早在美國使用的日期及証據
5、本國商標註冊証明文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