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分类
采用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》。
二、有效期
1、1989年11月16日前的商标注册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为20年;1989年11月16日后的商标续展,其有效期为10年;
2、自商标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准的商标注册,注册有效期改为10年,自注册之日起算。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亦为10年。
1、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地址
2、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
3、商标图样
4、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
5、本国商标注册证明文件